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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黄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78号原告:潘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黄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原县民政局已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