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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丁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艺,绰号“艺奶则”,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祁阳县。2004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郑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扬帆、唐东生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蒋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8月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丁艺与同案人被告人唐某3、李某、廖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祁阳县爱琴海KTV888包厢唱歌饮酒。期间,李青青在B21包厢门口遇见一朋友(绰号“龙乃则”,身份不详),俩人在爱琴海KTV通道闲聊时,唐某3执意喊李青青回888包厢唱歌,“龙乃则”阻挠,双方发生口角。“龙乃则”进入B21包厢后,李某在通道斥责唐某3,引起唐某3不满,俩人发生争吵。爱琴海KTV保安李某1干预无效后,喊来被告人丁艺,被告人丁艺训斥了李某、唐某3一顿。约22时许5分许,李某返回888包厢拿了一个空啤酒瓶来到B21包厢,意欲找“龙乃则”泄愤,唐某3一并随性。因在B21包厢没有发现“龙乃则”,李某持啤酒瓶直接砸向站在B21包厢门前的一年轻男子(身份不详)头部,脚踹对方躯干,伙同唐某3等人在爱琴海KTV大厅、通道内追击围殴该男子。打跑该男子后,唐某3、廖某1等人继续挨个包厢找“龙奶则”。约22时11分,在B19包厢唱歌的被害人王某1出来察看时亦被廖某2、手持折叠式卡子刀的唐某3等人打伤、刺伤,来到通道打斗现场的被告人丁艺发现王某1面熟,遂制止同伙对其进一步施暴。廖某2、唐某3等人转而在通道、大厅内掌掴、追打、捅刺被害人张某、蒋某1、刘某1(当晚均在B01包厢唱歌)。约22时13分,被告人丁艺从右裤袋掏出折叠式卡子刀将王某1及朋友唐某1逼回B19包厢。后被告人丁艺来到大厅挥舞手臂叫嚣,又掏出折叠式卡子刀刺向被唐某3追击负伤的刘某1。约22时14分,被唐某3持卡子刀追击、逃进通道的刘某1,提醒迎面走来的陈某1(本案被害人,同在B01包厢唱歌),未等陈某1回应,唐某3即朝陈某1腹部捅刺一刀,致其空肠破裂。作案后,被告人丁艺及同伙逃离了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蒋某1、刘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同案人唐某3、李某等人赔偿被害人陈某1155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1450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2017年1月20日15时许,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城浪涛宾馆701房抓获被告人丁艺。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丁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丁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艺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本案受案、立案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20日15时许,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城浪涛宾馆701房抓获被告人丁艺。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8日晚上9点多钟,他与朋友刘某1、陈某1、蒋某1、蒋某2到爱琴海KTVB01包厢唱歌,到9点40分许,陈某1说要去一楼抽奖了,过了十多分钟,有五六个年轻的奶则拿着10公分长的卡子刀冲进包厢,拿刀指着他们问认不认识叫什么龙的人,他们说不认识,这些人就出去了,又过了四五分钟,他去上厕所,蒋某1三人就跟着他也出了包厢,他在经过B21包厢门口时,开始冲进包厢的那些人又拦住他问认不认识叫什么龙的人,他说不认识准备从对方侧面过去,这是其中的一个奶则先动手打了他一耳光,然后又冲过来两三个奶则在他头部打了四五拳,刘某1过来说打错人了,这些人以为是来帮忙的,又去打刘某1,刘某1就王KTV的大厅右侧跑,这些人就去追,他见状也去追,追到大厅右边转角处时没看见人,这时他看见这些人又要打他的样子,他就一个人跑出了爱琴海KTV,那些人就没追出来了,没隔多久刘某1也出来了,衣裤上都是血,右手一直流血,走路也一拐一拐,他用刘某1的手机打电话给蒋某1,要他们到刘某1的车边来,隔了几分钟蒋某1跟蒋某2也出来了,蒋某1说他的左臀部被捅了一刀,蒋某2说陈某1也被捅伤了,已经送到人民医院去了,他跟刘某1等人也到人民医院去包扎了。被害人蒋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8日晚上,他和张某、刘某1、蒋某1、陈某1在祁阳县爱琴海KTVB01包厢唱歌,21时许,有几个手里拿着卡子刀的男子冲金包厢用刀指着问他们“你们谁是成奶则”,他们都说不是,那几个人就走了,过了几分钟,他和张某到外面去上厕所,他拿手机玩走在张某的后面,后他看到张某被前面找到包厢找人的那帮人围着拳打脚踢,这是刘某1不知道什么时候也出来走到他后面,看见张某被打就冲上去劝架,那帮人就丢开张某围着刘某1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又把卡子刀拿出来,刘某1见状就跑,那帮人就拿着卡子刀追了上去,刘某1的右手臂被卡子刀划伤,左腿大腿部被卡子刀戳了几刀,刘某1在逃跑的过程中听到陈某1叫了他一声,那帮人就朝陈某1戳了一刀,后面那帮人就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他们就到医院了。被害人蒋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8日晚上,他和蒋某2、刘某1、陈某1、张某五人在祁阳县爱琴海KTVB01包厢唱歌,大概9点多钟,有五六个男子冲进包厢,其中有一个男子手拿卡子刀指着他们问“是否认识哪一个”,他们都说不认识,那帮人就走了,过了几分钟,他和蒋某2、张某去外面上厕所,张某走在最前面,在走廊就撞到之前到包厢找人的那帮人,那帮人没说什么就围着张某拳打脚踢,他就上去劝架,那帮人就拿出卡子到直接朝他捅过来,捅在他的屁股上,他就赶紧跑,跑到B01包厢叫了刘某1,刘某1也走出包厢去劝架,那帮人又拿卡子刀朝刘某1捅,把刘某1的手臂和大腿部捅伤,他们就各自逃跑了,那帮人拿着卡子刀就追,至于陈某1怎么受伤的他不清楚,后他们就被送到了医院。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8日晚上,爱琴海三周年庆典,他接到爱琴海工作人员的电话要他去抽奖,他和张某、蒋某1、刘某1、蒋某2一起去爱琴海B01包厢唱歌,到了9点多钟的时候,他一个人去外面看节目,后还抽了三等奖,他拿着奖券到爱琴海吧台领奖,服务员讲奖品还没拿上来要他等一下,他就站在吧台和大堂经理聊天,过了一会,他看到有一堆人围着一个乃则在打,当时大厅很多人也在看热闹,看了一会他就往包厢B01里走,走到包厢门口时看到有个穿黑短袖T恤的乃则右手拿着一匕首在追刘某1,刘某1看到他就讲“快跑”,那个乃则以为他跟刘某1是一伙的,就拿匕首朝他肚子捅了一刀,捅完就跑了,当时他身上就出了血,他就叫大堂经理帮忙打120,由于他伤势严重,大堂经理叫了一台面的车将他送到了人民医院,他受伤的部位在左下腹部,小肠都被捅断了,除了他以外蒋某1、刘某1和张某也受了伤,怎么受伤的他不清楚,捅他的男子20岁左右,很瘦,165cm左右,短发。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8日晚上,他接到陈某1的电话要他去爱琴海唱歌,他就和张某从白水赶到祁阳来,晚上9时许,他们到爱琴海BO1包厢时看见陈某1、蒋某1和蒋某2,过了半个小时,陈某1去一楼抽奖,他们四个人继续在唱歌,10时许,他上厕所回来时,蒋某2等三人就讲刚才有一帮人拿刀来包厢闹事,他们见没什么事就继续唱歌,期间蒋某2三人去上厕所,他一个人在包厢里,过了约十分钟,蒋某1跑到包厢来喊他,讲张某碰到开始拿刀闹事的人被抓住不放了,他就和蒋某1过去,看见张某被十多人围在爱琴海商店的玻璃门边,有四五个人在打张某把张某踢到在地上,他上去扶起张某,并问那帮人为什么打人,那帮人不说话就围着他打,被打的过程中他感觉自己的左大腿后面被刀捅了很痛,他就跑了,那帮人就在后面追,他跑到爱琴海大厅时看见前面有个人想拿刀捅他肚子,他就用右手去挡,刀子捅在他右手肘部,他一脚踢倒了那个人就从爱琴海四楼楼梯时跑了,那帮人也追了下来,他到停车场车子边时看见张某也在车边,这时蒋某1打他电话说在爱琴海下面的马路上,他便开车去接,之后就开车到人民医院,后陈某1也被人送来了医院,蒋某1屁股被捅了一刀,陈某1肚子被捅了一刀,张某也受了伤。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8日晚上8时许,他和唐某1等几个朋友在爱琴海KTVB19包厢唱歌,唱了一个多小时后,他听到包厢的朋友说外面有人打架,他出去看见门口的过道上聚集了很多年轻乃则,他随口说了一句“又打架呀,莫打死人来”,对方一个乃则听到后就说“打死人就打死人”,接着对方几个乃则围了上来,对他拳打脚踢,打了约一分钟就散开了,其中一个乃则上来质问他“你想搞什么”,他看到这个乃则右手放在背后,好像拿着什么东西,怕吃亏便说“没想搞什么”,那帮人就走了,没过多久派出所的人就来了,他左手臂处被刀划了一处2厘米的口子,左眼角有淤血,右边第四根和第六根肋骨有骨裂,质问他的乃则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头发染黄了。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8日晚上8点半左右,他和王某1等五人吃完晚饭后到爱琴海KTVB19包厢唱歌,10时许,王某1唱了一首歌就出去了,过了一会,他听见外面好像有打架的声音就出去,看见王某1蹲在B19包厢门口的地上用手抱着头,有几个年轻乃则用脚在替王某1,他就喊“莫打了,莫打了,他是派出所的”,其中一个乃则就讲“他派出所的拿证件来看”,他就说“你不信那你就打了”,说完就往卫生间那边走,并拿手机打110报警了,打完电话他返回到B19包厢门口,看到有个乃则和王某1互相攀着肩膀在说话,他就对那个乃则说“你什么事来,把我朋友打成这个样子”,那个乃则见他比较高大就拿出一把匕首出来说“你想怎么讲”,他见状就把王某1推到包厢里去了,他在包厢里问王某1为什么被打,王某1说不知道,过了几分钟派出所民警就来了,然后就陪王某1到医院去了。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8日下午6点多,她的朋友琴琴要他去恰得好排档吃饭,她去的时候琴琴和几个人快吃完了,其中一个男的说去哪里玩,她就说有个朋友在爱琴海当服务员,可以帮忙订包厢,其中一个人就和她一起打的去了爱琴海,到了之后他们就进了B21包厢在里面唱歌,期间她所在包厢男的与另外一个包厢的人打起架来,她当时在上厕所,怎么打起来的不晓得,她从厕所出来之后看见场面很混乱,就和琴琴一起从爱琴海打的回家了。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8日下午四、五点钟,她一个朋友叫她去恰得来排挡吃饭,她当时还喊了朋友姣姣一起去,她先过去的,姣姣等到七点钟才来,吃完后姣姣说去爱琴海玩,有朋友在那里可以订包厢,其他人都同意,他们就打的去了,在B21包厢唱歌,后包厢里男的都走了,姣姣在上厕所,她就到包厢外去看顺便叫她朋友买单,出去的时候看见她朋友站在门口边,一会不知从哪个包厢冲出两个男的打她朋友,她朋友就跑了,她见不对就拉着姣姣离开了。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爱琴海KTV的保安,2016年8月8日晚上七、八点钟,“祁乃则”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包厢,他就帮忙订了888包厢,“祁乃则”和丁艺过来后,他到包厢去敬了三次酒,后他出去叫“祁乃则”买酒,看见“祁乃则”和一个穿白色短袖衣服的男子在B19包厢门口讲话,好像在说和什么人吵架,他就喊“祁乃则”买酒,但穿白色衣服的人拖着“祁乃则”,他就又回到888包厢和丁艺喝酒,后店里的周毅军打电话他没接到,他就出去回了电话,周毅军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不知道,二人就一起到B19包厢那里,看见围了很多人,有三、四个乃则围着一个男的在打,丁艺在旁边扯架,“祁乃则”拿了一把刀在那个男的身上捅了还是划了一刀他没看清,打完后,丁艺扶起那个男的,他看见丁艺手里拿了一把刀放在背后,这时KTV大厅又打了起来,他过去看见刚才打架的那几个乃则和“祁乃则”又在打另外一个男的,他过去扯架,那些人就追着人到处跑,后他在大厅看见一个男的捂着肚子说受伤了,他们就叫人送这个男子去了医院,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事后“祁乃则”打电话给他说在KTV拿刀捅了两个人,他通过朋友打听到,打架的另外两个人一个叫“青乃则”,一个叫“刚乃则”。4、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证明被告人唐某3辨认出丁艺、李某就是和他在一起将他人打伤的人;李某1辨认出参与打架的丁艺、唐某3、某;被害人王某1辨认出丁艺就是在爱琴海KTVB19包厢门口持刀质问他的男子;被害人张某辨认出唐某3就是将他和陈某1等人打伤的男子;被告人唐某3、李某均辨认出廖某1就是在爱琴海参与寻衅滋事的人。5、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唐某3的通话情况。6、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永州浯溪司法鉴定所[2016](法)鉴(临)字第602、603、678、705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祁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祁)公(伤)鉴(法)字[2016]016、017、018、019、0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及伤者照片,证明经永州浯溪司法鉴定所和祁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蒋某1、刘某1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1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1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本案发生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概貌。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丁艺的出生年月日。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监控视频,证明本案发生的详细经过情况。10、刑事判决书,证明2004年6月3日,被告人丁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丁艺因犯诡异伤害罪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1、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唐某3、李某、廖某1在公安机关均基本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12、被告人丁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艺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有和解协议书、领条及谅解书,证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丁艺、同案人唐某3、李某等人赔偿被害人陈某1155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1450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艺与他人结伙,无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丁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相对其他同案人作用较小。被告人丁艺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艺与同案人唐某3、李某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王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艺的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郑 峰人民陪审员  彭扬帆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