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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新开与甄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开,甄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458号原告:徐新开,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甄宝玉,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徐新开与被告甄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徐新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新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计932元,由徐新开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人民陪审员  杨增跃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