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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红萍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水湾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萍,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水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黄红萍,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被执行人:永州市金水湾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红萍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水湾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卫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