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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执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公安县华康饲料店、公安县捷欣畜牧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安县华康饲料店,公安县捷欣畜牧家庭农场,高友香,邓菊芳,余多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3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华康饲料店,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经营者:郭小侠。被执行人:公安县捷欣畜牧家庭农场,住所地公安县孟家溪镇大至岗。负责人:高友香,该家庭农场合伙人。被执行人:高友香,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邓菊芳,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余多多,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华康饲料店与被执行人公安县捷欣畜牧家庭农场、高友香、邓菊芳、余多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友香名下登记的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鄂D×××××)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多多在银行的存款14922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高友香名下的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鄂D×××××)一辆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余多多所有的银行存款14922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