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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刑更147号罪犯张烨,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10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以被告人张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12月12日作出(2010)洋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烨犯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2010年12月24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张烨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张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6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烨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张烨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肖 晗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邵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