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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瑞园与马爱平、黄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园,马爱平,黄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民初2016号原告:胡瑞园,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康胜,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310139651,特别授权。被告:马爱平,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黄春,女,1961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胡瑞园诉被告马爱平、黄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瑞园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康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爱平、黄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瑞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兴国县城开饲料店,2015年4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拖欠原告饲料款4万元,被告黄春出具欠条。2016年4月17日,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剩余35000元一直未能支付。马爱平、黄春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日,被告黄春在原告胡瑞园处购买饲料。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小胡饲料款现金肆万元正。今欠人:黄春。2015年4月3日”。出具欠条后,被告黄春于2016年4月17日支付了5000元,剩余35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另查明,被告马爱平与黄春系夫妻关系,本案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黄春向原告购买饲料,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黄春没有支付货款,属违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爱平、黄春共同向原告胡瑞园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马爱平、黄春共同向原告胡瑞园支付欠款35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14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三、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马爱平、黄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马爱平、黄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肖晓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