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贷款有限公司,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郑某某,陈某2,陈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120号申请人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陈某,男,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被执行人郑某某,女,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被执行人陈某2,男,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被执行人陈某某3,男,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申请人某某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4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42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