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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75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刘珍,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C×××××号红色轿车携带“伪基站”设备从陕西省宝鸡市到达驻马店市驿城区。王某某熟悉驻马店市驿城区主要路段后,于当月21日、22日驾驶该车在驻马店市区主干道,向不特定中国移动手机通信用户发送对外代开各种税务发票内容的违法广告短信共71995条,造成用户71995次位置异常更新,71995人次通讯中断。另查明,2017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金悦”酒店院内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王某某发送违法广告短信使用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和陕C×××××号轿车一辆并被依法扣押。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中国移动手机通信用户发送违法广告短信的事实。还查明,经检测,被查获的一套“伪基站”设备具有向不特定的中国移动手机通信用户发送短信的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中国移动手机通信用户发送违法广告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对王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中国移动手机通信用户发送短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王某某家属代为缴纳罚金,在对其量刑时均予以酌情考虑。对辩护人提出对王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王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中国移动手机通信用户发送违法广告短信,且发送违法广告短信数量大,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属情节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三、对公安机关查扣的陕C×××××号红色轿车一辆,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红宇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郭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