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3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钟育林、赵荣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育林,赵荣福,黄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育林,男,1978年10月4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赵荣福,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春梅,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育林与被执行人赵荣福、黄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涉及被执行人赵荣福、黄春梅的未执结案件共8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赵荣福、黄春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赵荣福、黄春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荣福、黄春梅的工资收入并冻结其股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荣福、黄春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钟育林同意待赵荣福、黄春梅的财产进行分配时按其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3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婷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