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夏巧云与卢小建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巧云,卢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保令3号申请人:夏巧云,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申请人:卢小建,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申请人夏巧云与被申请人卢小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夏巧云向本院申请撤回人身安全保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人身安全保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夏巧云撤回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主审法官 陈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展书 记 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