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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夏巧云与卢小建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巧云,卢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保令3号申请人:夏巧云,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申请人:卢小建,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申请人夏巧云与被申请人卢小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夏巧云向本院申请撤回人身安全保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人身安全保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夏巧云撤回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主审法官  陈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展书 记 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