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少军与舒冬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军,舒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军,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冬秀,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少军与被执行人舒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舒冬秀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少军16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50元及执行费153.5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