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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虹与刘义昕、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虹,刘义昕,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王虹,女,出生于1958年9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刘义昕,男,出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郭英,女,出生于1976年9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王虹与刘义昕、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义昕、郭英没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