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恢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1、胡某某2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1,胡某某2,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某某1,潘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47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1,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胡某某2,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新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2,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潘某某1,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潘某某2,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胡某某1与被执行人胡某某2、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某某1、潘某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胡某某1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内容,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内容,本案执行完毕,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