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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7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顾根奎与王立东、田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根奎,王立东,田国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268号原告:顾根奎,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东,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田国华,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开发区(五终西街3249号)。负责人:赵文龙,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繁峙镇建设街003号。负责人:赵晓琴,该公司经理。原告顾根奎与被告王立东、田国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根奎承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纪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