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兴瑞、范学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瑞,范学恒,陈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冯兴瑞,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范学恒,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陈小军,男,汉族,村民,住济宁市。本院在执行冯兴瑞、范学恒与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小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宁任城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62×××75),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审查,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瑞元审判员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