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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7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绍义与生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义,生训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982号原告:王绍义,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文强,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生训江,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王绍义诉被告生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绍义诉被告生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生训江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生训江现具体地址。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信息,原告亦不能补充证据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绍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王绍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