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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吴福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74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西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65393761X。法定代表人:钱建英,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蕾婷,女,客户经理,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福梅,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福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黄石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福梅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刘国��执行员 李 亮 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