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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汤金凤与俞慧娟、祖习康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金凤,祖习康,俞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汤金凤,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芜湖县化工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县。被执行人:祖习康,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俞慧娟,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汤金凤与被执行人祖习康、俞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祖习康、俞慧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