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185号原告:陶某,女,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海,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