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2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魏国峰,李金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09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法定代表人:张恩杰。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峰、李青柳。被申请人: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峰。被申请人: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被申请人:魏国峰。被申请人:李金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魏国峰、李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魏国峰、李金娟名下的银行存款5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川支行账户21×××32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川支行账户21×××32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