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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万州区高树陶瓷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万州区高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342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912K。法定代表人:刘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彭逸群,万州区环境监察支队稽查科科长,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高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6)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12369投诉处理中心接到群众投诉盐井水库小溪沟有柴油味,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重庆市万州区高树陶瓷有限公司贮存煤焦油的池子垮塌,煤焦油流失到厂外小溪沟。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万州区高树陶瓷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和采取应急措施,造成对水体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2016年12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重庆市万州区高树陶瓷有限公司作出万环罚字(2016)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万元整。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6)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罚字(2016)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罚字(2016)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翔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