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吉卫、陈胜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卫,陈胜利,殷召银,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233号申请执行人刘吉卫。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胜利,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殷召银,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被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组织机构代码:16496027-8。法定代表人郑新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吉卫与陈胜利、殷召银、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30440.33元及利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缴纳60000元案款且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成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