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瑛与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瑛,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30-1号申请执行人李瑛,女。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和,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辉,监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瑛与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1279.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凤城二路以南红星美凯城第14幢2单元31层23107号房屋一套,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旭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