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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思俊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俊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53号被告人王思俊,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思俊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景山、李学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思俊及辩护人陈海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思俊系“美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业务员。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思俊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陈某(王思俊初中同学)骗至其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世纪星城小区A座908室。同年2月23日,王思俊等传销人员劝说陈某加入传销组织,陈某得知受骗后欲逃跑,王思俊等人便对陈某进行殴打并拘禁,次日8时许,陈某为逃离传销组织从住处跳楼摔伤后获救。案发后被告人王思俊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已先行支付三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3等人的证言,诊断证明,办案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俊为使被害人刘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对其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取得被害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思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郭艳美审判员  王景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