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朱昌根与叶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昌根,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朱昌根。被执行人叶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2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新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昌根货款1632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15元,申请执行费234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叶新在2017年10月中旬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昌根货款1632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一万元每月180元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15元,申请执行费2348元,由被执行人叶新负担。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1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