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善兵、阮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善兵,阮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善兵,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阮庆军,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善兵与被执行人阮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阮庆军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