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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本国、黄继红与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国,黄继红,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2816号原告:张本国,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红,系原告妻子。原告:黄继红,女,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风景村西组机耕路与西岛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邵世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本国、黄继红与被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继红、原告张本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红,被告金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日以房款总额699645元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1858元(2015年10月31日-2017年6月7日);2、请求法院依合同判令被告给予供暖设备赔偿款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单号:1310500874)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肥东县包公大道与××交口西南角××城市广场××住宅楼××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699645元,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逾期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付清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按照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负责供暖,但是供暖设备并未安装。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的诉称部分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经庭审查明:2013年10月27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单号:1310500874),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肥东县包公大道与××交口西南角××城市广场××住宅楼××501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699645元,交付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之前。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4、燃气接口到户;5、供暖。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按合同第九条执行;2、双方按照本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两原告已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当依据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已构成逾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两原告要求被告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贰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屋至今未交付两原告,但两原告在诉请中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7日,故案涉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7日。被告需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2017年6月7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24256.95元【888天×(699645×0.0002)元/天】。两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为81858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未履行安装供暖设备义务,但是合同对此未约定违约损害计算标准,两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本院对两原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本国、黄继红逾期交房违约金81858元。二、驳回原告张本国、黄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张本国、黄继红负担251元,由被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