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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尚帆、秦秋霞、翟凤标、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尚帆,秦秋霞,翟凤标,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尚帆。被执行人秦秋霞。被执行人翟凤标。被执行人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尚帆、秦秋霞、翟凤标、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成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