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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许桂珍与梁百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珍,梁百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许桂珍,女,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芜纺路119号,现住芜湖市,大专文化,明远电力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梁百胜,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桂珍与被执行人梁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