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许桂珍与梁百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珍,梁百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许桂珍,女,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芜纺路119号,现住芜湖市,大专文化,明远电力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梁百胜,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桂珍与被执行人梁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