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尹义超、魏士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义超,魏士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尹义超,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魏士和,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凤台县鑫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尹义超与魏士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尹义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长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