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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晋城兴康物业管理公司与张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175号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晋城市高平市长平东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安书忠,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明,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广明,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麦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侯彦菲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