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永连、訾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连,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463号申请执行人:周永连,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訾静,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第二实验小学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周永连与被告訾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解决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佳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