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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橹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橹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461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主要负责人:杨科,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穗亨,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橹侨,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橹侨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因被告黄橹侨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黄橹侨向原告偿还本金89859.55元及费用、利息(费用、利息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6月14日,费用57951.27元、利息2775.93元),合计150586.75元;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撤回对卡号分别为54×××61、51×××16信用卡的追索请求,确认本案诉请追索卡号62×××29信用卡项下欠款;同时明确信用卡滞纳金计收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从2017年1月1日起改为计收违约金;费用是指滞纳金、违约金和交易手续费,故当庭确认:截至2017年2月14日,被告黄橹侨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78545.78元、滞纳金73669.44元、违约金12824.19元、交易手续费23810.41元,合计188849.82元。因被告黄橹侨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黄橹侨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开卡行: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申请人:黄橹侨。信用卡卡号:62×××29。卡种:民生通宝分期信用卡。通宝分期刷卡消费手续费计收标准:日手续费率0.042%,自记账日起依每日日终消费透支本金金额按日计算。滞纳金计收标准:持卡人如未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时,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2月14日,黄橹侨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78545.78元、滞纳金73669.44元、违约金12824.19元、交易手续费23810.41元,合计188849.82元。实现债权的费用: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发卡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发卡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发卡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委托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具了票面金额3500元的律师费发票。庭审中,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当庭明确确认其未与黄橹侨就逾期还款行为是否收取违约金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黄橹侨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民生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各项规则,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黄橹侨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足额还款给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本金、滞纳金、交易手续费的违约责任。黄橹侨拖欠款项的具体项目及金额,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黄橹侨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认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现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当庭确认其未与黄橹侨就信用卡逾期还款违约行为是否收取违约金达成一致协议,其起诉要求黄橹侨偿还自2017年1月1日起计收的违约金于法无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要求黄橹侨支付本案律师费,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相应费用,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自愿撤回对黄橹侨名下卡号分别为54×××61、51×××16信用卡项下欠款的追索请求,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黄橹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橹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清偿截至2017年2月14日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交易手续费合计176025.63元,以及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交易手续费(以实欠消费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42%按日计收)。二、被告黄橹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2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465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449元,被告黄橹侨负担4203元(该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被告黄橹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伟人民陪审员  刘芳宇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练雅文钟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