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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737稳利达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稳利达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稳利达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之江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稳利达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J×××××、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宁县开发区南顾居委会的厂房及银行存款已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经合议,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