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李中华、朱叶昆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中华,朱叶昆,母双云,伏绍有,王兵,杨红灿,太琼关,张此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终32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中华,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文盲,户籍地云南省陆良县。199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8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盗窃爆炸物品罪、抢劫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叶昆,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陆良县。2002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0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母双云,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陆良县。1997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4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伏绍有,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陆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兵,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陆良县。2005年8月19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红灿,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高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陆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7月14日,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太琼关,曾用名太琼光,女,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文盲,户籍地云南省陆良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7月14日,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此明,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文盲,户籍地云南省陆良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7月14日,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李中华、伏绍有、王兵、杨红灿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太琼关、张此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云032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中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及讯问上诉人李中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10月10日晚夜间,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师宗县葵山镇温泉村79号“华达彩钢复合瓦”店铺门口,将被害人单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挥霍,被盗三轮车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2、2016年9月6日晚夜间,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师宗县,将被害人季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挥霍,被盗三轮车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600元。3、2016年11月28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王兵一同到陆良县小百户镇北山村委会闻庄子村,将被害人方某停放在王郎定家住房门口处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挥霍,被盗三轮车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200元。4、2016年12月16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母双云、王兵、杨红灿一同到陆良县,将被害人金某1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此明,被告人张此明又进行转卖,被盗摩托车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5、2016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中枢街道办事处北坛路125号,将被害人邵某家中一台液晶电视机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太琼关,该电视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经估价认定,该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6100元。6、2016年11月13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晋源商务酒店附近,将被害人计某停放于家中院子内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此明,被盗三轮摩托车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7、2016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朱叶昆到师宗县葵山镇瓦葵村委会瓦葵村28号,将被害人周某1停放于家门前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被盗摩托车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8、2016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相石阶小区,将被害人资水丽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面包车盗走。2016年12月8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朱叶昆驾驶该面包车行驶至陆良县龙海乡核桃村加油站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估价认定,该被盗被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2108元。9、2016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中华、伏绍有一同到师宗县雄壁镇雄壁村704号处,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于家门前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被盗摩托车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10、2016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朱叶昆、李中华、伏绍有一同到师宗县雄壁镇法召村委会三家人村60号处,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家门前的一辆红色川铃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被盗三轮摩托车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11、2016年9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师宗县彩云镇老额里村21号处,将被害人李树清家放于家门前面包车内的650公斤烤烟叶盗走后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该被盗烟叶价值人民币20150元。12、2016年10月5日晚夜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桥刚(在逃)到师宗县彩云镇老额里村84号处,将被害人赵某2家堆放于停车棚内的700余公斤烤烟叶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该被盗烟叶价值人民币21280元。13、2016年11月21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师宗县葵山镇者黑村委会者黑村670号处,将被害人周某2家中的香烟、大米、瓜子、童装等货物盗走后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货物价值人民币5040元。14、2016年11月9日晚,被告人母双云到陆良县付氏骨科院子里将被害人保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销赃挥霍,被盗车辆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15、2016年9月至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城东门街处,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于其租房外的一辆黄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被盗车辆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16、2016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母双云到陆良县师古街174号处,将被害人卢某家中的电磁炉、电饭锅、微波炉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电器价值人民币1180元。17、2016年11月1日晚上,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伏绍有一同到陆良县盘江街222号门口处,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此的货车上的红糖、白糖、花生、香油、瓜子、面条等物品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7650元。18、2016年12月份一天晚上17时左右,被告人母双云到陆良县中枢街道师古湾村216号处,将被害人袁某1停放于家门前的一辆蓝白色相间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估价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19、2016年9月末一天,被告人朱叶昆到陆良县中枢街道菜园村委会徐家台子59号处,将被害人徐某1停放于家门前的一辆三铃牌银白色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20、2016年9月15日晚,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乐书店内,将被害人李某6家书店内的香烟、钢笔、手机、零钱等物品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13元。21、2016年农历五六月份一天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母双云、王兵一同到陆良县中枢街道师古湾村118号处,将被害人袁某3生家拴养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狗价值人民币600元。22、2016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母双云、王兵一同到陆良县中枢街道真理村委会湘浦路22号处,将被害人林某家拴养的一条黑色狼狗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狗价值人民币800元。23、2016年10月2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三岔河镇白岩村委会16组108号,将被害人郭某1家存放于家中的30余袋稻谷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稻谷价值人民币2800元。24、2016年10月19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某岗到师宗县,将被害人李某7家猪圈内两头分别重约180余公斤左右的生猪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生猪共计价值人民币10800元。25、2016年10月23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桥岗到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捏龙村委会复兴村43号,将被害人王某1家停放于门前的一辆金黄色乐剑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26、2016年10月30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桥岗到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峰岭村委会石口村54号,将被害人刘某2家停放于门前的一辆红色硬功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27、2016年10月17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桥岗到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捏龙村委会捏龙村93号处,将被害人金某2停放于家门前的一辆黄色豪英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28、2016年11月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曲靖市麒麟区黄泥堡恒源鸡场内,将被害人张某1家52箱鸡蛋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鸡蛋共计价值人民币9360元。29、2016年11月3日夜间,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薛旗村委会杨旗田村209号处,将被害人胡某家一台52寸长虹液晶电视、16袋稻谷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电视机及稻谷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30、2016年10月10日夜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桥岗到马龙县纳章镇方郎村委会方郎村以社26号处,将被害人张某2家两头生猪和20多袋玉米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生猪及玉米共计价值人民币7310元。31、2016年7月18日夜间,被告人母双云和郑鸭州(在逃)到陆良县天华小区,将被害人雍某家存放于其姐姐家中的小石林、黄金叶金某5等共计325余条香烟盗走,后将香烟以人民币4000余元部分销赃给被告人太琼关。经估价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7625元。32、2016年7月22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的“宝贝来了”店铺内,将被害人马某家店铺内的奶粉、纸尿裤、婴儿服、电脑等物品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上述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300元。33、2016年9月22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将被害人王某2经营的“卖寿材”店铺内的两口原木棺材盗走并分赃给被告人朱叶昆,被盗两口棺材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认定,被盗两口棺材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34、2016年10月15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到陆良县曲轴厂生活区将被害人朱某家存放于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内的服装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服装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元。35、2016年11月9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一同到陆良县中枢街道菜园村委会陈家台子,将被害人李某3和李某8二人停放于宋昔林家租房外的面包车上的小家电、手机等物品盗走。经估价认定,被盗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530元。36、2016年9月30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到陆良县中枢街道师古湾村124号处,将被害人袁某2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黑色隆鑫牌弯梁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37、2016年9月30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一同到陆良县南门街粮食局院子里,将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此的一辆银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38、2016年11月份一天凌晨夜间,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将被害人梅某1停放于家中的一辆红黑相间锡特牌电动车和一辆蓝白色炎山牌变速山地自行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39、2016年10月3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西华路443号处,将被害人金某3停放在“猪朋狗友”烧烤吧店内的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40、2016年9月30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马街镇庄上村委会庄上村,将被害人蒋某停放在该地大田路边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41、2016年10月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桥岗、谢祥生(在逃)到陆良县小百户镇兴仁村委会胡家坝村85号处,将被害人续小冲家猪圈内的四头猪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生猪共计价值人民币9280元。42、2016年11月5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桥岗到陆良县马街镇郭家村,将被害人郭某2家中110箱鸡蛋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鸡蛋共计价值人民币17622元。43、2016年11月23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陆良县马街镇常家村,将被害人赵自学家饲料仓库内的猪饲料盗走30袋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猪饲料共计价值人民币5400元。44、2016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母双云、李中华一同到陆良县马街镇沙林路杜旗堡村委会仕官村,将被害人郑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张此明并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45、2016年9月20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李中华、伏绍有一同到陆良县龙海乡再邑村委会上再邑村40号旁边巷子里,将被害人郑某2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三轮载货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46、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石林县民族小学对面蚊子口小区处,将被害人李某4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锡特牌爱博士二轮电动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12元。47、2016年11月18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到沪西县,将被害人冯某家一头小黄某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小黄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48、2016年8月26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沪西县,将被害人徐某2家停放在家门前充电的一辆蓝白色相间的两轮电动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49、2016年11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泸西县旧城镇“纵横网吧”处将被害人王某3停放在网吧外的一辆白色神奇牌踏板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50、2016年11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朱叶昆、伏绍有一同到泸西县旧城镇“纵横网吧”旁,将被害人饶某停放在菜市场大棚内的一辆紫色豪雅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51、2016年11月14日左右,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某岗到沪西县,将被害人常某1停放在此的面包车内的电视机、功放、音箱等电器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电器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750元。52、2016年12月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某岗到弥勒市耿家寨,将被害人王某4家中圈养的两头猪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生猪共计价值人民币6120元。53、2016年11月28日凌晨夜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桥岗到弥勒市弥阳镇新民街153号处,将被害人赵某1停放在门前的面包车内的服装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服装共计价值人民币45000元。54、2016年10月2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某岗到师宗县雄壁镇下天生桥大寨村,将被害人郭某3家拴养在门前的三只狗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三只狗共计价值人民币2460元。55、2016年8月5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叶昆独自到师宗屠宰场大门口处,将被害人陆某停放此的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二代面包车盗走销赃挥霍,车辆未能追回。经估价认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56、2016年5月23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叶昆到马龙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院内,将被害人陈某3停放在此的一辆长安牌面包车盗走,被盗车辆被其和他人驾驶至石林县再次实施犯罪过程中弃车逃跑,该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认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57、2016年10月13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桥刚、谢祥生到陆良县马街镇海界村委会粮食市场,将被害人邓小富家粮店内的各种品牌大米盗走并用盗窃来的面包车运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大米价值人民币37125元。58、2016年11月10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某刚到弥勒县上,将被害人刘某3停放在街边的小型货车内的洗衣粉、肥皂等洗涤用品货物盗走后销赃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530元。59、2016年10月份一天凌晨期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桥刚到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捏龙村,前后分别将被害人金某4、刘某7、刘某4、刘某5、金某6所家的狗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上述四家被盗的狗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元。60、2016年9月份一天凌晨期间,被告人朱叶昆和肖某刚到雄壁镇天生桥大寨村杨某家,将杨某家拴养的一条狗盗走销赃挥霍。经估价认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750元。2017年3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查找并扣押被告人太琼关某双云等人收购、隐瞒的赃物,扣押了两轮摩托车1辆、电动车3辆,电视机一台(第5桩犯罪事实中赃物,价值人民币6100元)。经估价认定,上述扣押摩托车及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李中华、伏绍有、王兵、杨红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叶昆参与盗窃41桩,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5727元,被告人母双云参与盗窃23桩,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498元,被告人李中华参与盗窃17桩,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8063元,被告人伏绍有参与盗窃15桩,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120元;被告人王兵参与盗窃4桩,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800元,被告人杨红灿参与盗窃1桩,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00元;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太琼关、张此明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隐瞒,被告人太琼关收购、隐瞒的赃物价值人民币24630余元,被告人张此明收购、隐瞒的赃物价值人民币20200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李中华、伏绍有、王兵、杨红灿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分别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朱叶昆、李中华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八被告人案发后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红灿、太琼关、张此明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朱叶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母双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李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四、被告人伏绍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五、被告人王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六、被告人杨红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七、被告人太琼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八、被告人张此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中华不服,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该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李中华、伏绍有、王兵、杨红灿、太琼关、张此明对其作案事实亦作了供述及辩解,且所作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吻合、印证。经二审依法全面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中华、原审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伏绍有、王兵、杨红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原审被告人朱叶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母双云、伏绍有、上诉人李中华盗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王兵、杨红灿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太琼关、张此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上诉人李中华、原审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伏绍有、王兵、杨红灿分工合作,合伙或者共同参与犯罪,作用相当,均应承担相应的罪责。原审被告人朱叶昆、上诉人李中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李中华、原审被告人朱叶昆、母双云、伏绍有、王兵、杨红灿、太琼关、张此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经查,一审根据上诉人李中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李中华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林审 判 员 鲍涣泽审 判 员 熊华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解 涛书 记 员 宋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