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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民特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恩普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恩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4民特104号申请人:胡恩普,男,1943年5月1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申请人胡恩普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胡恩普称,申请人胡恩普与被申请人胡桂香系父女关系,胡桂香系单身。2008年被申请人胡桂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多次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被申请人,但是至今没有音信,故申请人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桂香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胡桂香,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保钢委11组,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保钢委8组,系申请人胡恩普的女儿。2008年胡桂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胡恩普申请宣告胡桂香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桂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桂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案被申请人胡桂香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定程序发出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符合法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桂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水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