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永纯敲诈勒索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81号张永纯:你因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不服,原判认定你向政府索要2000万元证据不足,你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亦未有威胁、要挟手段,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涉案房屋经过相关部门裁决并经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以拆迁过程中照片丢失应赔偿损失及索要涉案房屋拆迁补偿费为由,以进京的相关人员跳楼相威胁,索要巨额补偿的犯罪事实,有你本人供述、同案被告人周明杰供述及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柴某、许某等人证言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你在原审审理时已经提出定性问题,原审生效判决已对此予以评述并作出结论,本院经审查认为亦无不当,不再赘述。你未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