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姬才子、李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才子,李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姬才子,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执行人:李延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才子与被执行人李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雷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志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