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段兵、谢婷等与韩香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兵,谢婷,段旭明,韩香群,彭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551号之二原告:段兵,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谢婷,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段旭明,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冰,系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香群,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彭建群,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段兵、谢婷、段旭明诉被告韩香群、彭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兵、谢婷、段旭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兵、谢婷、段旭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兵、谢婷、段旭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段兵、谢婷、段旭明负担。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