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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何忠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励小伟,何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励小伟,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何忠诚,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宁波煌翔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励小伟与被执行人何忠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忠诚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励小伟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忠诚支付执行款9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2400元。2017年3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何忠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忠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何忠诚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励小伟执行款9000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励小伟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励小伟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03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