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彦涛与曹广州、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涛,曹广州,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253号原告:刘彦涛,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曹广州,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化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416045528K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友爱路*号。原告刘彦涛诉被告曹广州、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李廷安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