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5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149号原告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95号。法定代表人张承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金鸡湖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夫宝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