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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晓飞、苏长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飞,苏长荣,苏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财保121号申请人:张晓飞,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申请人:苏长荣,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申请人:苏海霞,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申请人张晓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长荣、苏海霞的银行存款1416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高淑清以银行存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长荣、苏海霞的银行存款1416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3元,由申请人张晓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庆杰人民陪审员  金莹莹人民陪审员  郑 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吉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