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德国与陈之奇、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国,陈之奇,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542号原告:徐德国,男,1983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之奇,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英萃路东伟达商务中心君安国际大厦7楼原告徐德国与被告陈之奇、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德国于2017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之奇、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国撤回对被告陈之奇、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德国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