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信阳市宝凯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市宝凯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宝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信阳市宝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宝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26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