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瀛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林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瀛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排尾新村26座2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168864-X。法定代表人:张丽萍,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友新,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瀛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林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友新未履行本院(2015)台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行人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瀛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瀛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林友新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炳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