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6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6832号原告: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萧丽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莹,执行董事。被告: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莹,执行董事。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女。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