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世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赛世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6258号原告: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21号流塘商务大厦A座20层。法定代表人:李银虎。委托代理人:韩朱明,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赛世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大和工业区22号B栋1楼。法定代表人:夏霖。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诉称被告拖欠2015年3月10日交易货款45200元一直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200元与违约金13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欠原告2015年3月10日货款共计人民币45200元属实,应予支付。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每日1%计算过高,应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赛世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200元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