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化林与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化林,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692号原告:江化林,男,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祥,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斌,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孝武,总经理。原告江化林与被告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化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化林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玉珊 更多数据: